党支部的设置
党支部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加强和改善。
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的做法,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力度。
根据《党章》精神,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一百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五十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又不足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或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党支部的优化设置
扩大党支部覆盖面,是扎实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并对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建立健全党组织提出了新要求。认真落实《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创新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减少党组织“空白点”,尽快实现党的组织全社会覆盖。
优化农村党支部设置,不断扩大组织覆盖面。适应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按行政区域和单位部门设置党支部的单一模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支部的做法,积极探索“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党支部等模式,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力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要以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律师行业为突破口,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支部的力度。要注重巩固提高,把建立党支部并使其发挥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巩固一个、带动一批。
高度重视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党支部建设。这些单位集聚着各类专业人才,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迫切需要加强党的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尽快对应建未建党支部的单位,抓紧组建党支部;对党员人数少的,可以采取联建或挂靠等形式;对没有党员的单位,要通过下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及时调整、健全社区党支部。要根据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和社区党员的变化情况,坚持边组建边调整边巩固边提高,按照中央提出的“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的要求,尽快实现“一社区一支部 (总支、党委)”。尤其要重视及时在小城镇、“关停破”企业聚居区以及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支部。
我们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执政基础在基层,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支部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新形势下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贯彻落实,从而最大限度地把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党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
(2)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另外,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党支部书记负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基本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是支部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做好支部换届选举和委员出缺增补的具体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支部书记、宣传委员和纪律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正确掌握党员发展工作方针,了解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5、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纪律委员职责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
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的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2)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策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4)搞好党报党刊的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
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 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要经常检查党员执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 要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 ( 试行 ) 》,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
(3) 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4) 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 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
(6) 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
纪检委员受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为主。在工作中如与支部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什么是“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