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塑造和传播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整体形象,打造具有辨识度、美誉度的集群品牌,特制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标识规范使用需知如下:
一、鼓励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重点园区、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工作中使用本标识。鼓励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结合本标识风格制定自身的标识。
二、标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内相关标志性建筑物,如集群相关展厅、集群内重点园区地标建筑等。
(二)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组织召开的具有代表性的会议、论坛、会展、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有关的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影像资料等。
三、标识的所有权、使用的相关解释权归属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国家级集群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识规范使用的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标识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用途。不得在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工作无关的场合乱用、滥用本标识。
五、有关单位应按要求严格规范制作使用本标识,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标识元素、结构和比例等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附件:1.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标识及释义说明
2.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标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
3.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标识AI文件
4.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标识PNG文件